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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电大2011年春季法学本科吴建国近照
吴建国经过部队长期培养摔打和退役后经过南充电大专升本的学习经历,以及地方多年执业律师工作磨练,形成了勤于学习、刻苦钻研、精益求精的良好习惯,公正无私、服从大局、甘于奉献的人格品行和雷厉风行、任劳任怨、团结协作的过硬作风。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他通过成功办理大量职工维权个案、多年来为老年人、残疾人维权,以及他作为一名党员律师,作为南充市择优聘任的法治扶贫律师之一,多年来积极带头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益法律服务,深受职工及广大群众的好评,其执业操守、执业能力也赢得了业界同行的广泛赞誉和省、市、区总工会组织、省、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及省、市律师协会的普遍认同。
一、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牢固树立依法执业理念,以提高法律专业服务水平为天职
吴建国在2009年底退役后,2010年首次参加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c证,同年10月进入律所工作。但他并没有满足现状,为了学到更多的法学知识,从2011年春开始,他一边工作,一边用业余时间积极参加南充电大专升本的学习,在学习过程中,他精益求精,终于,他在2013年下半年取得法学本科证书后,又再一次向更高的目标迈进。他身为人父,为了全家人的生活,虽不能完全放弃工作,但紧接着在2014年他又一边工作,一边怀着背水一战给自己留最后一次参加司法考试的决心!为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证,当年他除了工作之外,放弃了所有的节假日、双休日和娱乐时间,平均每天仅仅只休息不到6个小时的时间,发扬了军人特别能吃苦的战斗精神,把剩余的全部精力都集中到了刻苦钻研法学理论知识上,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2014年他参加司法考试,以373分的成绩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a证。并将所学知识转化为办案技能,以此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心系职工,周到细致提供法律援助,以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为己任
吴建国在七年多的执业实践中,他一直把维护职工权益的案件作为办案的重中之重,为职工(农民工)挽回经济损失共计700万余元。其承办的主要重大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曹某工伤案(工伤七级),办理难度较大,时间长,收案时间:2015年4月15日,结案时间:2017年6月27日。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曹某骑电动车上班时在工地大门口内摔伤是否属工伤存在较大争议。通过吴律师的法律援助,2015年5月,人社局直接根据吴律师收集到的证据作出了工伤认定,后用工单位不服,经行政复议、再经一审、二审,2016年8月23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用工单位的上诉,维持原判。后经二次劳动能力鉴定、开庭审理,2017年6月27日,高坪区劳动人事仲裁委作出裁决:由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曹某受伤后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51052元。
曹某工伤案详细案情:
2015年3月1日上午7:30分左右,曹某骑电动车来到高坪区某工地上班途中不慎摔伤。摔伤原因是刚进工地时,因大门口有一条排水沟,施工方某公司为方便工地上人员通行,特意安排人员在排水沟上面放了一小块木板,谁知曹某骑着电瓶车过木板时,木板另一端突然翘起,连人带车一起摔倒在排水沟中。当时在场的工友将曹某送至南充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医院确诊为:右股骨颈骨折,气血淤阻。曹开胜住院治疗将近一个月时间,住院期间,自行垫付医疗费用近3万余元,在住院期间(2015年3月4日)曹某与施工方在高坪区安汉派出所的协调下,初步达成协调记录,协议内容:(1)由于总承包单位拒不到场,暂不划分责任;(2)曹某向友豪置业公司借支3万元医疗费,本费用最终由责任方承担,向友豪置业公司偿还。
曹某在2015年3月28日出院后,和家人一起多次到施工工地找相关负责人解决赔偿问题,工地上负责人说我们也做不了主,喊曹某去找总承包方解决,找到总承包方(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根本不予理睬,又把曹某推回施工方老板。后来曹某的家人又来回多次被相互推诿,无奈之下,只好在2015年3月底根据先前双方达成的《协调记录》来到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5年4月10日作出了曹某工伤认定申请补正通知书,通知书主要内容是:经审查,你提供的资料不完整,现通知你补正如下材料:你与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构成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期限是15日内向我局提交,否则,将作出是否受理你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曹某及其家人收到补正通知后不知所措。又因曹某家庭经济困难,2015年4月中旬只好来到高坪区总工会请求提供法律援助,高坪区总工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团吴建国负责本案。吴律师接受指派委托后,先详细了解和分析案情,并耐心向当事人及其家人解释法律、法规,劝他们不要急于求成。吴律师认为本案事实反应出来的焦点问题是:曹开胜受伤是否属工伤?而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上下班途中非主要责任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而受到伤害才能算工伤,而本案中曹某是在刚到工地大门口内骑车上班摔伤,能否算工伤,这是问题的关键。吴律师为妥善处理此事,就将该焦点问题向所里的同事提出来研究探讨,而同事中有的认为应属工伤,有的则认为算不上工伤,因大门口内不是道路,应自行担责,打工伤官司败诉的风险很大。吴律师心中在想,既然接受了援助指派,无论成败都应当尽心尽责,负责到底。接着,吴律师深入研究分析本案后,确定向工伤方向维权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曹某的合法权益。因用人单位未与曹某签订劳动合同,针对本案所缺的工伤认定方面的关键证据,吴律师在短短一周时间内到工地现场找目击证人及南充市建设局、南充市工商局、高坪区建设局、蓬安县工商局调查取证,并将收集完的证据和相关律师函件一并送到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吴律师收集的相关证据,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5年5月20日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后,总承包方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四川省人社厅申请了行政复议,四川省人社厅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了曹某属工伤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然而,没想到总承包方又对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顺庆区人民法院在立案开庭审理后,于2016年2月3日作出了驳回总承包方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该判决书后,于2016年2月28日又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后不久又撤回上诉,吴律师知道总承包方撤回上诉后,立即向南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对曹某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南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了鉴定结论为:柒级伤残。吴律师在收到鉴定结论的当天,立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初步计算出曹某的损失费用总额为30余万元。紧接着,吴律师又来到施工工地找到相关负责人协商、沟通,争取协商解决,可相关负责人却拒绝协商,理由是他们对一审判决不服,仍然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年7月14日开庭审理后,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6年11月16日曹某又经南充市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七级后,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又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2017年5月25其再次作出鉴定为工伤七级。2017年6月22日,经高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裁决:由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曹某受伤后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51052元。终于圆满解决了次纠纷,但在这两年多的诉中,吴律师始终坚信,只有依法维权到底,用法律武器捍卫正义,才能够正真保护好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吴律师坚忍不拔、捍卫正义的精神品质受到了当事人及其家人以及市、区总工会的高度赞誉。本案四川工人日报、51网法治聚焦、51网市州动态、51网区县速递多次进行报道。
案例二:15名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维权案(多年信访后无果申请法律援助 ),标的:68万余元,挽回经济损失68万余元;收案时间:2017年5月20日,结案时间:2017年8月30日。
案件详情:
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左右,张某、董某和其他等15名民工在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承包修建的高坪区佛门乡白山村新农村建设ac标段工地务工,竣工后,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拖欠该15名民工工资共计68万余元。从2014年至今,该 15名民工多次到相关部门信访,后经乡政府多次组织调解,双方于2017年1月25日达成一致意见:由该公司的下属公司(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南充分公司)出具拖欠该15名民工工资数额清单,双方签字立即生效。直到2017年4月初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也未支拖欠工资。该15名民工再次找佛门乡政府出面解决,佛门乡政府2017年4月20日给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发函,催促其尽快结清拖欠15名民工工资一事,可该公司置之不理。
维权过程及结果:
张某等15名民工经过长达3年之久索要工资未果后,只好在2017年5月18日,找到高坪区总工会并请求提供法律援助。高坪区总工会指派辽原律师事务所职工维权工作站吴建国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吴建国律师在接受指派委托后,先详细了解了案情,并深入进行了分析研究,吴律师认为本案焦点:(1)本案中该15名民工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本案从2014年5月拖欠民工工资至今已3年时间,是否超过诉讼时效?(3)是否按劳动争议处理或按欠款纠纷直接诉讼至法院呢?吴律师经过深思熟虑后确定了方向,立即到高坪区佛门乡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在取证完毕后,吴律师加班加点地准备好15名民工诉状及相关资料,及时到高坪区人民法院立案,建议法院按追索劳动报酬立案每个案件只收取10元的诉讼费。法院立案受理后,吴律师了解到大多数农民工家庭经济困难、小孩子上学又急需教育费等问题,为尽快解决该15名农民工工资问题,吴律师多次找承办法官联络、沟通,建议法院按简易程序尽快在开庭前出面组织调解。法院采纳了吴律师的建议,终于在2017年6月29日,在吴律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的帮助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最迟在2017年8月底之前一次性付清拖欠的该15名民工工资共计68万余元。结案后,该15名民工为表达谢意,将一面印有“百姓的贴心人、人民的好律师”锦旗送到了吴建国律师手中。
案例三,高坪区第五人民医院2名职工上班时因医闹纠纷被打伤法律援助维权案(一名医生、一名怀孕的护士受伤),案件虽小但办理难度大。收案时间:2016年10月20日,结案时间:2017年2月24日。
案件详情:
2016年8月6日16时,罗某、李某在南充市第五人民医院12楼内科因为自己爷爷在就诊时出现呕吐现象,遂叫医生杨某和护士寇某(系孕妇)进行救助,在进行救助过程中,罗某、李某认为医生和护士态度不好,李某先动手对医生杨某进行殴打,罗某见状后也对医生进行殴打,在护士寇某劝架过程中,二人也对寇某进行殴打。寇某受伤后,经南充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医院诊断为:脑震荡等全身多处受伤;杨某受伤后,经南充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医院诊断为:轻型脑伤、脑震荡等全身多处受伤。杨某和寇某出院后,多次找罗某、李某协商解决理赔事宜,罗某、李某却一直逃避。
2016年10月20日,杨某和寇某来到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咨询,并请求提供法律援助。该所吴建国律师了解到本案情况后,因杨某和寇某系南充市第五人民医院职工,家庭经济条件困难,自愿为杨某和护士寇某提供法律援助。吴律师在接受援助委托后,立即到高坪区公安分局及江东派出所、南充市房管局、高坪区多个社区调查取证。在收集完相关证据后,吴律师向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吴律师考虑到本案情况的特殊性,又多次联系到对方沟通协商解决此事,同时建议法院在开庭时组织调解。终于,在吴律师不断的努力下,2017年2月24日上午开庭时,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内容:罗某、李某共同分别赔偿寇某和杨某各项损费用共计17250元、16250元,诉讼费用由罗某、李某承担。结案后,高坪区人民政府网报道了此案。
2015年至今当事人陈继红、柯永胜、张益芳等五兄妹、梁素英、杨安全、甘孜县藏族同胞达瓦扎巴、杜飞龙、张伍林等15名民工还分别送来锦旗来表达对吴律师的谢意!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吴律师连续3年分别被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评为职工维权先进工作者、职工维权优秀律师、职工法律援助先进工作者;2016年7月,他荣获第四届“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入围奖;2016年10月,被评为高坪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2017年2月,被评为南充市首届职工维权十佳法律工作者称号;2017年9月,他荣获四川省总工会首届争当优秀调解员、争做优秀法律援助工作者工作竞赛先进个人称号及被中国果州网授予2017年度果州网友推荐最美维权律师。
他感恩母校电大的培养,是电大让他逐渐茁壮成长,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国律师。他为自己是一名律师而感到自豪,同时也时有惶恐,他觉得这个原本有着较高素质的群体应当更加自律、自爱、自强不息。他时刻提醒自己在利用专业知识服务于社会的同时更应加强各方面理论知识的学习和道德修养的提升,用知识来武装自己的头脑,努力成为展示当代律师风采的典范是他的不懈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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